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
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
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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