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予以嘉獎一次或二
    次。
  一、催收欠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內完成,成績優良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漏稅或走私案件者。
  三、拒收餽贈,並連同餽贈財物提出報告,經查明屬實者。
  四、對稅務工作擘劃周詳,領導有方,成績卓著者。
  五、值勤時嚴守崗位,達成查緝任務,成績卓著者。
  六、取締匪偽物品有功,經有關機關函請嘉獎者。
  七、調查市價準確,有顯著績效者。
  八、調查、審核與復查各稅申報案件,或審理違章漏稅案件,在半年之
      內經抽查無任何疏失者。
  九、造單或徵收底冊銷號等工作,於半年內均無錯誤,或漏銷誤銷者。
  十、財產歸戶卡、戶籍卡、納稅義務人索引卡,依據戶籍異動資料予以
      釐正,於半年內均無錯誤者。
  十一、造冊籍、稅單、報表及釐正登錄、銷號、退稅、劃解、登打、標
      符、譯碼、電腦操作等業務,在半年之內經抽查無任何錯誤並在規
      定期限內完成者。
  十二、每期應送單件,全數送達,因而增加稅收者。
  十三、年度稽徵成績優良,或工作努力辦事負責者。
  十四、整編稅務法令,裨益業務者。
  十五、核發單照,納稅證明及處理訴願訴訟案件,檢核公文逾限案件,
      便民服務之解答輔導,驗估資料,價格紀錄,會計帳目,公文檔案
      等業務,在半年之內經抽查均無任何錯誤或疏失者。
  十六、防止或搶救災害,工作辛勞成績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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