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民防、交通、衛
  生等有關機關,每半年至少定期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報省主管建築
  機關備查。
  凡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改善,經複檢不合
  格者,停止其供公眾使用,必要時令其拆除或強制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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