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舊屋,申請補發使用執
  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並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使用執照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鄉鎮公所出具之舊有房屋證明。
  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
  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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