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舊屋,申請補發使用執 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並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使用執照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鄉鎮公所出具之舊有房屋證明。 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 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