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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 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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