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
  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