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設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研議主管機關交議之礦場安全事項 ,並提出建議。 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正「省(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列為第一項。 二、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之成員為何並未明定,為免滋生疑義,爰增訂 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