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
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
、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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