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時停留 一、如航空器在國際機場以外場所降落後,可於短時間內恢復飛航時, 左列程序應適用之: (一)該航空器離去時以仍載運到達時原物為限,遇原載物或部分因機 航或其他理由不克載離時,則有關機關宜予協助,俾原載物得迅 速運至其目的地。 (二)如有必要,當地有關機關指定適當區域俾乘客及空勤人員在一般 監督之下於停留期內在該區活動。 (三)該航空器再度起飛前,機長應向民航局獲得再度起飛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