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短時停留
  一、如航空器在國際機場以外場所降落後,可於短時間內恢復飛航時,
      左列程序應適用之:
  (一)該航空器離去時以仍載運到達時原物為限,遇原載物或部分因機
        航或其他理由不克載離時,則有關機關宜予協助,俾原載物得迅
        速運至其目的地。
  (二)如有必要,當地有關機關指定適當區域俾乘客及空勤人員在一般
        監督之下於停留期內在該區活動。
  (三)該航空器再度起飛前,機長應向民航局獲得再度起飛之許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