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得依左列順序為之。
  一、寄養於親屬家庭。
  二、寄養於寄養家庭。
  三、收容教養於公私立少年收容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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