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員在我國服務二年以上,具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功績之一 者,於其任滿離職時,得報請核頒勳獎。如有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 五款功績之一者,應隨時檢討報請核頒勳獎。不合以上規定之外員,於 任滿離華時,得由單位主官視需要贈送紀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