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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 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金手摺),交付收容人保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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