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藥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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