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本位幣為
新臺幣,並以元為單位。
〔立法理由〕
一、規範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會計基礎及記帳單位。
二、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並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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