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環工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
  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將辦理情形同時副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委辦前揭業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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