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傳染病防治措施委外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醫療機構,以符合下列資格為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等級合格以上之醫院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格條
    件者。
二、其他經衛生局核准設置之醫療機構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格條件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時,衛生局應與醫療機構簽訂行政契約,並應將其名單公
告之。
契約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約。
衛生局未編列次年預算、預算未通過或未獲中央補助者,衛生局得提前終
止契約,並公告之。
醫療機構應將辦理事項、期間揭示於提供措施地點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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