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移設:將原計畫(指於都市計畫變更書圖註明者)或已興建於都市 計畫道路上之捷運或地下街設施改設於申請人或都市計畫規定之建 築基地內。 二、連通:指以通道方式與捷運或地下街設施相連接者。 三、一般空地:指不含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依法留設空地之建築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