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權責主管機關或單位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
  ;經核准後非經權責主管機關或單位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內容、規格、
  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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