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場各場所之使借用以體育、文化、建教合作、社教康樂活動等為主,並
得以公開招租方式出租廣告看板及其他多元化企業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
理相關場館及周邊設施。
前項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相關場館及周邊設施,其收費項目及標準由本府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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