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應取得新行政中心之土地價款與相關規劃、設計、興建、改良、 擴充及其設備之費用。 二、為取得前條本基金來源之相關支出。 三、辦理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都市計畫變更相關費用。 四、償還本基金融資之本息。 五、前條第六款開發之相關支出。 六、其他有關本基金之行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