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新行政中心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應取得新行政中心之土地價款與相關規劃、設計、興建、改良、
      擴充及其設備之費用。
  二、為取得前條本基金來源之相關支出。
  三、辦理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都市計畫變更相關費用。
  四、償還本基金融資之本息。
  五、前條第六款開發之相關支出。
  六、其他有關本基金之行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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