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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藥品基金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本府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存支,並得提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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