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
  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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