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省營事業機關於預算執行前,按其法定預算並依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
  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於各該期計畫實施前十日,送由主管機關核定執
  行,並轉送主計處、審計機關及財政廳備查。
  營業基金以外之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收支之執行,其屬於固定費用
  者,應按月平均分配;屬於變動費用者,按各月份營運量分配,每六個
  月為一期,每年度分為兩期,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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