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營事業機關於預算執行前,按其法定預算並依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 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於各該期計畫實施前十日,送由主管機關核定執 行,並轉送主計處、審計機關及財政廳備查。 營業基金以外之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收支之執行,其屬於固定費用 者,應按月平均分配;屬於變動費用者,按各月份營運量分配,每六個 月為一期,每年度分為兩期,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