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定期參加金管會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
,並取得各該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與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一併提報金
管會備查。未取得各該期間之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者,不得執行簽證或
複核業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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