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
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
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
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
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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