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普通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
融債券、及依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
理之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準用第三十五條及第四
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五款、第十七款之規定,證券承銷商並應取得圈購
人出具之符合銷售對象規定之聲明書。
證券承銷商就配售後認購人未繳款部分另洽特定人認購之對象,準用前項
規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一項第十七款有關創新板合格投資人資格
    之限制,第一項第十八款移列第十七款,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援引之款
    次。
二、創新板上市公司與一般上市(櫃)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等案件,詢價
    圈購對象之規範已屬一致,爰刪除第二項,創新板上市公司發行普通
    公司債等案件之詢價圈購對象,納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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