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
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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