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議員對議案提出之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後,主
  席即提付表決。
  前項表決須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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