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預算內所列建築及設備費,於分配預算核定後,應即訂定工程及
  採購進度,切實執行,不得延至會計年度將屆終了時,倉促發包、採購
  。並應依照規定訂立合約及完工、交貨期限。其付款期間,應與工程及
  採購進度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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