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預算內所列建築及設備費,於分配預算核定後,應即訂定工程及 採購進度,切實執行,不得延至會計年度將屆終了時,倉促發包、採購 。並應依照規定訂立合約及完工、交貨期限。其付款期間,應與工程及 採購進度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