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應提大會議決之:
一、省政府諮詢案。
二、本會諮議員提案。
三、研究、研討、調處報告及其他建議諮詢性之報告案。
四、大會交辦案。
五、諮議長交議案。
前項各款,如具時效性,得經諮議長核可,先送請有關機關參處並提會追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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