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人員、車輛入出自由港區門哨時,其入出查驗方式如下:
  一、在職船員得憑船員服務手冊或臨時停留許可證經門哨港警查驗放行
      。
  二、在自由港區執行船舶、貨物進出港檢查任務或駐在自由港區機關之
      人員,得憑服務證件經門哨港警查驗放行。
  三、駐地在自由港區內之軍事單位,其人員、車輛應自動出示證件,於
      入出自由港區時,向門哨港警說明駐地並經查驗後放行;軍用物資
      起卸地區使用之通行證明文件,依軍方規定辦理。
  四、凡車身書有在自由港區執行船舶、貨物進出港檢查任務或駐在自由
      港區機關名稱字樣之各型車輛,因執行公務得入出自由港區,但乘
      車人員須持各該機關識別證或服務證,經門哨港警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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