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
  ,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
  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順序,二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
  經抽定之順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而不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代為抽定,候選
  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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