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 年子女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配合本法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五條,並將適用對象擴及於外國特定專 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爰修正援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