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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居國外國民回國應公務人員考試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華僑應公務人員考試,其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 為限,其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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