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居國外國民回國應公務人員考試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華僑應公務人員考試,其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
  為限,其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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