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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市區道路上原公共設施管線,因道路修築或改善、房屋退縮或拆除,致妨 礙交通或市容者,市政府或工程主辦機關應通知公共設施管線設置者限期 遷移或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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