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許可證核發程序如左: 一、由申請人檢具第三條所列文件向轄區警察分局辦理。 二、警察分局受理廣告物申請案件時,應即審查,並於三日內實地勘查 廣告物設置處所,合於規定者,轉報警察局核辦。申請事項與規定 不合,或屬於免申請範圍者,應於三日內註明理由答復申請人,因 程序不合或附件不全時,應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