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許可證核發程序如左:
  一、由申請人檢具第三條所列文件向轄區警察分局辦理。
  二、警察分局受理廣告物申請案件時,應即審查,並於三日內實地勘查
      廣告物設置處所,合於規定者,轉報警察局核辦。申請事項與規定
      不合,或屬於免申請範圍者,應於三日內註明理由答復申請人,因
      程序不合或附件不全時,應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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