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曠職、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發掌月
  獎金。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職或曠工者,每次扣發
      獎金三分之一。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分娩假、婚喪假者,按日扣發
      獎金二分之一。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
      加各種訓練或依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期
      間,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月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超過
      部分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
      入營服役者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受申誡處分者,扣發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或受公務員懲戒處
      分者,扣發獎金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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