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並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應依定型化契約所定之審閱期間
  給予消費者先行審閱。未定審閱期間者,其審閱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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