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土城市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出租或委託經營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
  及其他費用收取等相關規定,由本所另定之。
  市場租金,得依樓層別分採下列方式計收:
  一、委託第三鑑價單位鑑估後計收。
  二、參酌鄰近地區市場收費水準計收。
  三、委外經營公開招標,依決標金額計收。
  四、以標租方式辦理者,依實際標租金額計收。
  民間承租之公有市場或公辦民營市場,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
  定。
  為提振新設或改建之自營市場初期經營績效之租金減免優惠辦法,由本
  所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