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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 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 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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