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原已設置有公務人員陞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者,得視實際需要
,準用該委員會辦理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免另成立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委
員會。
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機關學校首長就本
機關學校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學校人員票選產生。委員任期為一
年。期滿得連任。
新進醫事人員甄選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甄選人員資格之審查。
二、參加甄選人員評分。
三、參加甄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四、機關首長交議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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