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160
人,瀏覽人次:
92721579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使用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館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三、四所示。使用期滿或契約 終止時,申請人已將場地回復原狀,且無需修復各項設施及設備者,本 府無息退還保證金。
附件三-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附件四-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演藝堂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