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使用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館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三、四所示。使用期滿或契約
  終止時,申請人已將場地回復原狀,且無需修復各項設施及設備者,本
  府無息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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