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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 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 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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