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
  服之:
  一、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初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優秀士兵,經考取候補士官學
      校或訓練班者。
  六、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
  ,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役;第六款人員,得逕服預備士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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