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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 全額兌付外,其餘不予兌付: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脗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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