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
  全額兌付外,其餘不予兌付: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脗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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