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得彈性調整三年級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開設技藝教
育課程;其課程規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
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
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
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文字用語,修正相關文
    字;另審酌現行國中技藝教育課程,係由合作單位(多為技術型高中
    )與主辦國中業務承辦單位,參酌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教育部發布之「
    教育部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參考指引」進行討論規劃,並交由
    主辦國中之「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爰修正相關文字。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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