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
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甄選,學校得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聘任地方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擔任。
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
過者,學校得聘任具新住民語文專長之新住民或相關人士擔任。
前三項教學支援老師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
再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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