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
護補助:
一、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
二、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但不包括入住具有加
    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前項補助,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申請;未滿十五日者
,於住院治療終止之翌日起申請。
第一項補助,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且得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
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入出院日期及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之診斷
    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符合本法第四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爰於
    第一項定明上開照護補助之申請條件,為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
    治療,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且
    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者。又本法第八十條第
    一款所定照護補助之目的,係在減輕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住院治療,
    需專人照護之經濟負擔,參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醫
    院設置基準表規定,加護病房之人員配置能提供二十四小時持續性之
    照顧,隔離病房須為獨立區域並管制人員進出,且實務上於加護病房
    或隔離病房亦無請看護照顧之情形,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定明排除入住
    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者。
二、因本條照護補助為按日計算發給,參考本法傷病給付相關申請規定,
    為減輕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申請給付之作業負擔,於第二項定明本條
    照護補助之申請時點,被保險人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
    日起申請;未滿十五日者,於住院治療終止之翌日起申請。另被保險
    人亦得視其需求,於住院治療終止後一次請領。
三、第三項定明本條照護補助係按日定額發給及其核發基準。
四、第四項定明申請本條照護補助之應備具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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