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或養護,必須管制交通或禁止通行者,工程主辦機
關或單位應提報桃園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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