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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給予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不得有誤導或隱瞞之行為,如有違反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應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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