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規模過小學校改制分校或合班上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合班上課之原學校,其校產應由本校妥為保管維護,並作為本校教學及
  推展社區文教活動場所,其水電費、維護費、值班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
  應。
  前項校產之保管維護,得以委託經營方式為之,其委託方式由本局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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